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紅火案」做出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重判9年有期徒刑,這項判決與辜仲諒盼獲輕罪或無罪的期望相差甚遠,辜仲諒的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決定再上訴。
辜仲諒被控於民國93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假藉海外投資方式,達到插旗兆豐金的目的,進而從事非常規交易,造成中信銀損失鉅額利益,辜仲諒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紅火」公司,套利賺得約新台幣10億元價差。
95年間,台北地檢署針對中信金控購併兆豐金控涉違法展開偵查,檢方認定辜仲諒為掩飾,並隱匿利用「紅火」公司自中信銀套取的鉅款,在贖回結構債後,就分批匯到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陳俊哲的境外公司帳戶,涉及洗錢,而辜仲諒因滯外不歸,遭檢方通緝,直到前年才在特偵組策動下返國。
根據判決書指出,辜仲諒利用紅火公司套利新台幣10億元,其他6億元是匯回中信金,並拿當中約3億作為沖銷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索款捐失;辜仲諒去年4月為扁案出庭作證時,也曾表示,為阿扁夫婦籌錢的壓力很大,給扁家的錢是「不樂之捐」。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辜仲諒雖沒有違反內線交易罪,且在遭到通緝返國之後,於去年12月將侵占的近3億元自動繳回,在銀行法背信罪的部分,可審酌予以減刑,但因犯罪所得達1億元,且涉違反證交法等罪名,因此,仍對辜仲諒做出刑期9年的判決。
辜仲諒本人18日並未出庭,未來辜若上訴,基於台北地檢署在96年間,已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未來高院會把他併入同案另3名被告張明田等人一起審理,二審將是本案主戰場。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18/320-2656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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