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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因應34號公報新制上路,強化金融機構的授信資產品質及其風險訂價政策,金管會28日預告修正相關辦法,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未來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至少需提列0.5%的備抵呆帳金額,應提數字也需在3年內逐年提足,並自明(2011)年實施,若依2009年底基準日試算,整體銀行依新制規定尚須增提260億元備抵呆帳。

依據現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授信資產分為五大類,需依不同回收程度,訂定不同的損失準備提列比率,包括第一類正常者,不必提列準備;第二類須提2%;第三類提10%;第四類50%;第五類100%。

由於明年起34號公報將把應收款列入評價範圍,金管會已研訂「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之1、第18條及「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

金管會銀行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我國銀行業依授信資產分類的備抵呆帳提列標準,與國際趨於一致,在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對於授信資產分類及備抵呆帳提列的相關規定,增訂金融機構對於分類至第一類的正常授信資產,除對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外,應依債權餘額提列至少0.5%的備抵呆帳金額。

銀行局指出,若依2009年底基準日試算,整體銀行依新制規定尚須增提260億元備抵呆帳,不過,由於今年整體銀行逾期放款比率逐月下降,銀行須增提的金額,應比260億元少。

銀行局也強調,考量這次修正條文將提高金融機構最低應提列備抵呆帳的金額,為降低對於銀行業者的實施衝擊,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對於應增提的備抵呆帳金額可在3內逐年提足。

由於涉及金融機構資訊系統的調整及其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監理表報的修訂,因此,銀行局表示,新修正逾催辦法將自1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不過,由於金融機構為因應第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已逐步增提備抵呆帳,因此,預期這次逾催辦法的修正,將不致對金融機構產生重大衝擊。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www.nownews.com/2010/09/28/320-26504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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