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豐洋興業聲請對太百公司董監事等6人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職權一事,經台北地院駁回後,7日高院再駁回豐洋興業 (負責人章民強)抗告,遠百特別發表書面聲明強調,將堅守嚴謹的公司治理原則,維護投資股東最大利益,請有心人士濫訴的焦土策略適可而止,不要再為私利而虛耗司法資源與社會成本。
遠百聲明指出,「高院判定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基於太百公司之股東身份,而指派徐旭東先生、黃晴雯女士、井上哲先生、王孝一先生、黃茂德先生等五人為其法人代表,合法有據,不因太流公司增資等相關登記遭撤銷而有不同」。
遠百聲明表示,「高院裁定載明,黃晴雯女士等五名董事經太百公司股東會選任組成董事會迄今,太百公司業務轉虧為盈,豐洋興業公司亦因經營成果受有股利分配之利益,不論是對太百公司或豐洋興業公司,均無任何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形」。
聲明說,「裁定理由亦敘及:太百公司對新竹風城投標案,經董事會事前評估投資價值,始決定參與投資,事後並由董事會決議承認,豐洋興業公司所謂將對資金往來、成本及未來之經營造成重大衝擊等情,純屬主觀臆測,併此說明」。
遠百在聲明中強調,「本公司秉持誠勤樸慎、創新之精神,正派永續經營四十多年,有心人製造之風波僅是一時的。今日高院刑事庭並另就本公司參與太流公司現金增資一案,判決遠東集團徐董事長、黃顧問與李資深副總等三人無罪確定。今後本公司亦將堅守嚴謹的公司治理原則,維護投資股東最大利益,並請有心人士濫訴的焦土策略適可而止,不要再為私利而虛耗費司法資源與社會成本」。
以下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7/320-2644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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