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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

負責新生高架橋植栽的科長,認為自己又沒收賄,只是「簡單疏失」,面對各方指責,似倍感委屈,而認為媒體欠他一個道歉,此種想法,不僅凸顯了官僚氣息,更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解。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者,成立圖利罪。身為主管的科長,對於植栽報價動輒與市價相差十倍以上,顯然已有圖利廠商的客觀事實,而若認為自己沒拿到廠商好處,不算貪污,實屬謬矣。因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拿到錢為成立要件,只要有圖利私人的事實,公務員即便沒收到錢,亦可成立本罪。科長或可以自己並非故意只是疏忽,且不熟悉相關法條來為開脫,但身為專責採購的科長,對於採購的相關法條與市價完全不熟悉,要非痴人說夢、即是狡辯之詞。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其真的不熟悉,而只是疏失,不就證明其屬「屍位夙餐」之徒,更該受嚴厲的行政懲戒。

而更大的法治謬誤,還來自於對上命下從的誤解,就以新生高架橋動輒上億的工程招標來看,呈現在公文書的決行者,竟只是科長層級,主管長官顯有規避責任之嫌,其欲規避的理由,不外就是知道其中有問題,而下級公務員若認為自己只是依法、依命令行事,所以就算出現問題,亦無關己事,此種想法,恐更謬矣。

因公務員對長官雖有服從義務,卻不可盲目,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但書,對於違反刑法的命令,無服從之責。而若懷疑命令違法,亦可請求長官以書面下達,將來所生的責任,即由長官負責。所以若下級公務員懷疑有不法,而不為相關法定作為以為將來免責的證明,或為迎合上意而自我決行,到時出問題,在無任何證據顯示為上級所指使下,原本以為會因此逢迎而受提拔的下級公務員,恐落得入罪的下場。

新生高架橋弊案,在證據一一被揭露之後,上從市長,下至科長,不僅未見反省,反以強勢的態度指責批評者,凸顯有功則攬、有過則推給下級的官場文化,人民只能徒呼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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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吳景欽特區


本文引用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3/301-26427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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